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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律师网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--安安法务

收藏 2018-07-30
  • 四川省成都市
  • 劳动仲裁;劳动纠纷;用工风险;
  • 详细信息

  • 李杰原来是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。2006年,因企业改制,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公司工作。2008年3月,该股份制公司效益下滑,需要裁减人员,李杰也在其中。当时,公司只支付了他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,即两个月的工资,这让他无法理解和接受。他认为,自己虽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,但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,且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,为何新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不是14个月的?难道那12年的工龄都“归零”了?<a href="h ttp://w ww.bossanan.com/">成都劳动仲裁</a>
      [解读]
      实施条例规定,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,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。但是像李杰这种情况,新公司应当支付“12+2”总共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。
      另外,去年年底,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,与员工重签合同,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,试图将员工工龄“归零”。刚施行的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,这种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,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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